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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出 版 物:《湖北教育》
年 卷 期:1998年第3期
页 面:16-17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3[管理学-教育经济与管理(可授管理学、教育学学位)]
主 题:地方教育 征管办法 增值税额 商业批发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价外税 商业企业 销售收入 地税部门 批发业务
摘 要:为了增加教育投入,加快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1997]25号文、以下称《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额的千分之一计征地方教育发展费。从地税部门代征的情况看,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商业批发业务的计费额难以确定;二、现行的《湖北地方教育发展费专用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