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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对冲基金的法律研究

Studies of the Law on Developing Hedge Funds in China

作     者:李勋 LI Xun

作者机构: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518060 

出 版 物:《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年 卷 期:2007年第22卷第4期

页      面:56-62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对冲基金 可能性 必然性 立法 

摘      要:我国发展对冲基金既有可能性,又有必然性.滞后的立法只会使原本可以正常发挥的市场,因缺乏法律的扶持而失去发展的有利时机.因此,必须对对冲基金的监管进行前瞻性的立法,宏现上必须确立科学的监管体制、合理安排对冲基金监管的立法体系、明确对冲基金监管立法的原则、确立对境外对冲基金的防御对策,并积极参与对冲基金的国际监管合作;微观上应该在解决有关对冲基金监管的难点问题的前提下,从对冲基金的成立、运作、信息披露、退出机制,以及法律责任体系等方面设计明确的法律规范,确立对冲基金监管立法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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