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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中共苏州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江苏苏州215011
出 版 物:《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Jiangsu Ocean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10年第8卷第10期
页 面:46-4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美国和英国的法律同属普通法系,都是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实行司法独立,但由于两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其司法体制有较大的不同,这种区别集中地体现在两国的法院体系中。美国的法院体系充分体现出司法联邦主义的特点。根据1787年《美国宪法》和1789年《司法法》,美国人构造出平行运行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两大体系。而英国的法院体系和美国不同,司法权比较集中,不具有美国联邦司法体制的特点,自1876年英国国会制定相关法律后,逐步形成了统一的法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