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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选登

出 版 物:《财会通讯》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年 卷 期:2003年第7期

页      面:63-6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国家税务总局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管人员 人民政府 会计监督 先征后返 增值税 流转税 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 财税字 免税进口 会计从业资格证 进口环节 财务会计报告 经济核算 会计核算 财政部 野生动植物 事业单位 罚款 

摘      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会计法》和水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社会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委派制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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