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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中国检察官》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年 卷 期:2004年第6期
页 面:60-6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其管辖法院是不确定的,既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实行的是多头管辖原则。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妥,再审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