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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37
出 版 物:《林业经济》 (Forestry Economics)
年 卷 期:2007年第2期
页 面:52-55,7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0301[管理学-农业经济管理] 12[管理学] 120302[管理学-林业经济管理] 1203[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
摘 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创新,与政府衍生出复杂的关系。林业产业的特殊性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完成产生了对林业合作组织的特殊需要,而由于政府在干预林业合作组织的过成中角色定位不恰当,对林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造成潜在的危险性。借鉴西方国家在合作组织发展中角色定位的一般理论,提出我国政府对待林业合作组织应该采取“比较热情的态度。政府能够准确实现其职能的关键在于对干预尺度和时间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