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内蒙古大学图书馆 技术提供:维普资讯• 智图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学研究》 (Chinese Journal of Law)
年 卷 期:2013年第35卷第2期
页 面:60-8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度一般项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以土地供给为视角"(项目批准号:10YJA820034) 2012年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WR2012002)
摘 要:我国现行土地用途行政管制模式出现制度失灵,公法与私法规范结合的激励性管制应成为行政管制的替代模式。国际上土地用途管制改革已出现了总量管制与弹性管制、社区赋权、规划协议等激励性管制的实证样本,规划的不确定性理论、规划权利理论、管制协商理论为新型管制做出了法学解释。激励性土地用途管制的本质是模仿市场机制的私人自我管制。在我国,国家本位的衰落,土地市场多元利益的并存与竞争,迫切需要以激励性管制替代制度成本过高的传统行政管制。土地用途管制改革的基本路径是,划分行政干预与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法定边界,合理嵌入管制的私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