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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11年第16期
页 面:7-10,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身体健康 就诊人 认定标准 损害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节育手术 伤残等级 卫生部
摘 要: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摘取节育器手术,致人重伤。公诉机关认为重伤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法院认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在刑法体系中是统一的,应根据伤残等级,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进行判定,不能以重伤替代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