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谈种子无证生产行为违法主体确认及法律责任——对一起种子行政复... 收藏

谈种子无证生产行为违法主体确认及法律责任——对一起种子行政复议案件法律关系分析

作     者:杜郁 鲍聪 

作者机构:河北省种子总站石家庄050031 

出 版 物:《中国种业》 (China Seed Industry)

年 卷 期:2010年第7期

页      面:28-2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种子法》 种子生产 法律关系 行政复议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以下简称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由县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对制种行为的类型进行了划分,规定了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主体。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