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完善格式合同的对策 收藏

论完善格式合同的对策

作     者:陈惠玉 章松寿 

作者机构: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出 版 物:《职教论坛》 (Journal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年 卷 期:2003年第19卷第24期

页      面:63-64页

学科分类: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管理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经济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20205[经济学-产业经济学] 

主  题:格式合同 法律规范 垄断性行业 竞争机制 交易方式 监督管理 

摘      要: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选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方能成立的合同.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附合合同、定式合同等.由于格式合同往往是由在经济上具有绝对优势地位的或垄断经营的一方事先拟定的,他们可以利用格式合同的特点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方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于由格式合同特点带来的弊端,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完善.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