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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作     者:张涛 

作者机构:北京慧致天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出 版 物:《今日湖北(下半月)》 (JIN RI HU BEI)

年 卷 期:2011年第7期

页      面:86-8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善意取得制度 构成要件 受让人 不动产 合理信赖 《物权法》 主要功能 原权利人 推定 核心 公示效力 财产 保护交易 证明 举证 方法 对象 登记 标准 安全 

摘      要:在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取得的对象仅限于动产,将不动产亦纳入其中,乃我国《物权法》的一个特色.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受让人的合理信赖,因此其核心要件就是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在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时,应采取推定的方法,在原权利人不能举证证明受让人具有恶意时,即推定其为善意,并针对动产和不动产在公示效力强弱方面的不同而采取不同善意标准.不动产受让人只要合理信赖登记的权利状态,即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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