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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因素,改正后员工还能否提出补偿金要求

作     者:陈敕赫 

作者机构:劳达管理咨询公司/劳达律师事务所 

出 版 物:《人力资源》 (Human Resources)

年 卷 期:2015年第15期

页      面:67-6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补偿金 危害因素 岗位 违法 解除权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摘      要:Q公司一员工2010年3月入职,从事塑封岗位工作,该岗位接触有毒材料,属于有毒有害岗位。公司在其入职时,书面告知中遗漏一项危害因素,但是岗位操作的产品包装上有明示危害的事项和操作禁忌。2015年4月7日,公司收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整改通知,要求公司发放书面的危害告知书、提供更高一级防护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具,公司在收到整改通知后,于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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