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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上海市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 第二军医大学法学教研室
出 版 物:《中国卫生》 (China Health)
年 卷 期:2016年第4期
页 面:100-10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录音录像 医院诊疗 民事诉讼法 监控视频 十六条 信息系统 复制图 视听资料 处置权 使用单位
摘 要:当前,一些患者家属一旦对医院诊疗不满,未经院方同意,就私自进行录音录像。那么,患方私自录音录像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很多人眼里,私自录音录像就等于是偷拍偷录,这样的视听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它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要以举证目的录音录像,要征得被录者同意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