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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中华商标》 (China Trademark)
年 卷 期:2019年第4期
页 面:53-5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在先使用 注册商标 旅游卫视 商标法 商标异议复审 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评审委员会 行政纠纷 卫视传媒 传媒文化
摘 要:判断未注册商标是否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在市场上已经实际流通,正在生产中或制作中的商品或服务,其赖以产生区分性的载体并未在市场上流通,故不能产生基于使用而形成的影响力。案情当事人:原审第三人(上诉人):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被上诉人):东方风行(北京)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