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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作     者:姚刚 

作者机构: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 

出 版 物:《商业会计》 (Commercial Accounting)

年 卷 期:2005年第12A期

页      面:10-12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401[教育学-教育学] 04[教育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主  题:问题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政策 旧货调剂 旧机动车 国家税务总局 固定资产 经营单位 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 

摘      要:一、问:某公司进行企业资产整体转让,其中涉及销售使用过应税固定资产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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