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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的法律约束

On the Legal Restrictions on Tax Agencies

作     者:钢特木尔 

作者机构:上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上海200002 

出 版 物:《涉外税务》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年 卷 期:2003年第1期

页      面:55-5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人 税务风险 处罚 中国 

摘      要:税务代理是一种专项代理,是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种.因此,税务代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事务委托或劳务提供,而是负有法律责任的契约行为.但过去税务代理行使的结果只是通过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进行约束.2002年9月7日颁布、10月15日实施的(下称细则)第98条明确规定:纳税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 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下称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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