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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出 版 物:《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年 卷 期:2012年第25卷第6期
页 面:32-4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政府柔性执法的制度规范建构"(11C03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公务员内部行为规范中的责任机制建构"(12YJC82006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非强制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针对相对人所实施的不带命令性或强制性的行为,或是由一定的行政主体依其职责权限主动发出的,不以强制相对人服从、接受为特征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给付和行政信息服务等非强制权力手段。非强制行政并非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拒绝采取亦不存在必然的外部力量迫使其承担不利后果,在这一背景下行政机关还会主动采取非强制行政措施,其动机就有着充分的研究价值。按照主动性由弱到强的顺序,非强制行政的动机可以归结为:源自于内部和外部的压力、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以督促守法为目的服务相对人、为相对人提供利他帮助。关注其中部分动机所附带风险因素并加以预防,是确保政府柔性执法行为合理有序的必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