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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武昌首义学院新闻与法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64
出 版 物:《江西社会科学》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9年第39卷第8期
页 面:166-17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华中科技大学文科双一流建设项目
主 题:个人信息 社会系统论 大数据 个人信息权 社会本位立法
摘 要:现代社会的网络化、大数据化带来全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个人信息某种程度上是社会系统分配的结果,将个人信息置于社会系统考虑才是最佳认知方式。社会系统论中,信息主体、信息收集者、公众以及政府对个人信息的利益诉求呈现有机整体的特征,需要各主体之间进行协调与平衡。个人信息权的设置应协调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基本逻辑是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防止个人信息的滥用,个人信息保护适合采取社会本位立法,个人信息权应采取法定主义。基于社会合理利用的前提,在保护个人信息权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目标下,可对个人信息类别化,形成不同类别的信息流通和信息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