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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深圳市人民检查院
出 版 物:《华北金融》 (Huabei Finance)
年 卷 期:1996年第1期
页 面:41-43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1[管理学-行政管理]
主 题:金城 深圳市 市人民检察院 银行会计 工商银行 主管会计 作案 犯罪 金额 科目
摘 要:郭曼鹏贪污案是深圳市人民检察院1994年查办的一宗特大案件。案犯郭曼鹏1991年4月至1993年8月任深圳工商银行东门支行金城分理处主管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银行会计业务过程中,分别采取凭空加大235科目(暂收款项)和2299科目(同城处所往来)以及236科目(暂付款项)付出金额,或凭空减少2299科目、2062科目(县辖往来)收入金额;会计方面不记2299科目收入帐而把银行往来凭证直接交给储蓄专柜,另一方面将相同金额的款项转入自己开设的帐户中等手段,用自制的全国联行“电划代收补充报单、省辖“电寄代收补充凭证、银行进帐单或者在无任何凭证的情况下,将银行资金划拨记入个体商户在金城分理处开设的帐户或其本人私自在金城分理处开设的帐户上,然后通过他人提出现金据为己有,共计贪污34笔计人民币7984610.28元。1994年5月10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郭曼鹏逮捕。1995年3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郭曼鹏死刑。郭曼鹏一案发人深思,为金融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为使读者了解这一案件的有关情况,本刊分两次刊载黄颇同志撰写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