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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版 物:《征信》 (Credit Reference)
年 卷 期:2020年第38卷第4期
页 面:60-67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摘 要:从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法律实施、抑制法律理性下的机会主义等二层逻辑内涵来看,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市场经济应有之义。但在该纳税信用管理机制中,对严重失信纳税人予以资格剥夺或限制以及自由限制(限制高消费)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均存在严重的合法性危机。我们不能期望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构建一个“完人社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本身蕴含“惩戒无边的意味,已然将失信联合惩戒推入违法行政边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应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具体到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中,可从行政法规层面立法,弥补失信联合惩戒法律供给不足,构建失信联合认定机制,守住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