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崔学会
作者机构: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政法教研室
出 版 物:《理论与现代化》 (Theory and Modernization)
年 卷 期:2007年第3期
页 面:61-6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业主委员会 法人 民事主体 诉讼主体
摘 要:房地产业的发展催生了业主委员会这一新事物的出现,但我国目前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尚存在不同认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业主委员会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即非法人组织。但为了保障各项物业活动的正常开展,在不改变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赋予业主委员会以诉讼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