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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俊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作为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对法院公正、效率地审理行政案件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案件的管辖关系着当事人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应诉,是开展行政诉讼的第一步。在我国《行政诉讼法》施行的近三十年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诉讼理念的变化,原有的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鉴于行政审判体制一时是不能改变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将更多的目光和精力放在了管辖制度改革上。新《行政诉讼法》首次将“跨行政区域管辖写进了法律中,是管辖制度改革发展的一大步。鉴于跨区域管辖现在仅仅是有一款法律规定的制度,要发挥该制度的功效,就要对这项制度进行具备可操作性的构建。本文通过介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跨区域管辖的设想,结合新《行政诉讼法》对该制度的定位,提出自己关于跨区域管辖制度构建的一些设想。\n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阐述了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的基本理论。要构建某一项制度,首先需要对其概念进行清晰地界定。在跨区域管辖概念的基础上,将其与之前实践中相关的管辖制度改革进行辨析,通过分析它们之间的不同,发现跨区域管辖制度更能够解决行政诉讼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从而得出跨区域管辖制度的构建具有其必要性的结论。第二章分别从立法与实践两个角度介绍了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在这两个领域的发展。跨区域管辖制度并不是《行政诉讼法》修订中临时提出来的,而是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数个司法解释和通知以及实践中对管辖制度的不断改革探索而形成的。在《行政诉讼法》修法之际,理论界也对管辖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数种方案。实践中的跨区域管辖改革在为该制度构建提供借鉴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为了更有效地推进改革,跨区域管辖亟需在制度构建中对这些问题进行改正和弥补。第三章从跨区域管辖制度具体构建的角度提出了需要在实践中解决的五大问题,分别为跨区域管辖在构建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原则、跨区域管辖法院的受案范围、跨区域管辖法院的确立方式、跨区域管辖的启动方式以及其与执行问题的协调。因为跨区域管辖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一个统一的制度,所以希望能够在以上五个方面对该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方向性的引导,以期在实践中发挥这一制度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