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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研究

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研究

作     者:郭丹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高峰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涉众型经济犯罪 被害人权益 司法保护 

摘      要:长期以来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直处于被遗忘的状态,然而近年来呈高发态势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以鲜活的例子提醒公安司法机关必须直视被害人并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否则被遗忘的被害人最终也将越来越漠视刑事诉讼程序,寻求诉讼外途径进行救济。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被害人的复杂特征,且人数众多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难以有效应对这一特殊群体,许多案件的处理难以实现案结事了,被害人不断以上访甚至更为激烈的方式寻求救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而亟需寻求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法以保障被害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文以已有的被害人保护研究成果为依据,结合司法实践,从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的特殊性出发分析目前立法与司法上的不足并提出自己粗浅的建议。 全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涉众型经济被害人不同于普通被害人的特征,以说明被害人所需之保护不同于普通被害人。其特殊性表现为:犯罪本身的特性和被害人的贪利、从众心理导致被害人对犯罪防范能力弱,部分人因自身的过错而成为犯罪被害人,被害人内部多元化的诉求与公安司法机关重打击轻保护的办案理念之间存在冲突,被害人损失无法弥补时往往采用诉讼外途径如上访等方式进行救济。 第二部分着重探讨目前针对这类特殊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难题。目前立法上对被害人的概念、界定标准等未做规定,因而对于犯罪受害者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身份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被害人人数众多,传统的办案观念加上诉讼成本和效率的限制,公安司法机关在保障被害人权利上较为消极。被害人受损的财产权的救济较为困难,公安机关追赃难度大,被害人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诉讼终结后仍然无法弥补损失的情况,被害人救济无门。此外,我国一直缺乏统一的对因犯罪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地方的救助容易受到资金限制而难以长久生存。 第三部分针对目前存在的困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主要包括在立法上确认被害人的具体含义并设立被害人认定程序,为被害人能够顺利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提供通行证。将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情况纳入公安司法机关的考核体系,以期对办案人员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在制度上借鉴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多的问题,为公安司法机关减少工作量,节约诉讼成本。在对被害人财产权利的救济上,除了加大追赃力度外,应当赋予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畅通表达诉求的渠道。在追赃和附带民事诉讼无法实现救济时,尤其是一些政府存在过错的案件中,应当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适当补偿,以责任的承担化解矛盾。针对因犯罪而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自诉讼程序开始后应当及时启动救助程序,以保障被害人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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