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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对学生管理行为之可诉性分析 ——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分析...

高校对学生管理行为之可诉性分析 ——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分析工具

作     者:魏晓芬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连泰

授予年度:200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特别权力关系 管理行为 可诉性 

摘      要:高校和学生的关系长期处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支配下,但随着行政诉讼理论的变迁,特别权力关系的边界在松动。从中国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实践观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适用于高校与学生关系时,应该存在三个例外:学生注册、改变身份的处分、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颁发,这些行为都应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将高校与学生双方所有的争议全部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在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都会遭遇悖论:高校自主权将遭遇全面冲击,从而无法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合理把握高校与学生争议中的可诉性范围,是制度解释要完成的作业。 全文将从四个方面对此问题展开讨论。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适用及其限度。分析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产生、特点,指明其适用范围、缺陷以及相对化发展趋势,提出必须改变司法消极不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的立场。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例外一:学生注册。入学注册是学生学籍取得的前提,对学生身份影响较大。通过借鉴德国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归纳得出一旦高校采取涉及学生基础关系的管理行为,法院应拥有审查权限,即审查高校的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是否合法。 三、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例外二:改变身份的处分。通过分析改变身份的处分权的内涵和法律性质,指出高校在实行改变学生身份的处分行为时,高校与学生间关系是一般权力关系,在法治原则下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改变身份处分程序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四、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例外三:学位与毕业证颁发。高校颁发毕业证的行为,应遵循法制统一原则,法院重点审查高校行为的合理与合法性;法院在介入高校授予学位的行为时,应当将审查范围限于程序问题,而非实质性的学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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