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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圣宜
授予年度:2004年
学科分类:060205[历史学-中国近代史] 06[历史学] 0602[历史学-中国史]
主 题:民国初年 法律 革命 姚荣泽案 宋汉章案 伍廷芳 陈其美
摘 要:本文以民国初年姚荣泽案和宋汉章案为历史透视点,通过分析伍廷芳和陈其美围绕这两个案件的不同态度和案件的历史演变,着重探讨辛亥革命时期法律与革命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本文以为,姚荣泽案和宋汉章案是由于陈其美等革命党人追求革命的最大利益而发生的。伍廷芳和陈其美在这两个案件上面的论争的焦点在于法律和革命孰主孰次。伍廷芳强调民国业已成立,必须实行法治,因此法律至上,任何人都要依法办事;陈其美则提出革命远未成功,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阻力,因此革命时期革命至上,其他的一切都必须为革命服务。伍廷芳和陈其美尽管分歧很大,但他们均以维护民国为立论的基础,以民国成立为立论的前提,这就创造了双方妥协的条件。姚荣泽案和宋汉章案最终正是双方妥协的结果。 本文最后提出,通过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革命立法,中国法律获得了巨大的革新,但在革命尚未成功的转型时期,包括法律观念在内的意识形态领域没有实现彻底革命,法律与革命之间并不和谐,而是充满矛盾和冲突。陈其美以革命的思维处理法律,法律为革命服务,是在极其复杂和残酷的政治环境中为了革命的需要而采取的革命行动,这本无可厚非。但伍廷芳反对人治和以权代法,维护民权,坚持法治,并身体力行,力图促使民国从一开始就是真正的民主法治国家,同样不应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