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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蒋集跃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摘 要:如果说20世纪初西方的哲学思潮与法律制度让中国认识到了自己的边缘地位,那么如今的全球化与市场经济则将中国完全卷入了世界体系之中。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法律制度也随之变化,不同时代和语境下对任何一个概念或问题的解读可以说都是常谈常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与城市化进程中,调解所扮演的角色也因时而异。传统的调解被视为“东方经验,虽得到了不少国内外学者的赞誉,却也因其与法治的内涵以及司法程序的价值定位有许多相悖之处而受到诟病。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司法调解还是人民调解,具体实践和学理探讨总有脱节之处。尽管学界、律师界等领域对调解的争议和质疑声不断,然而,2012年修改后的民诉法以及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调解的规定不减反增:第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这样一个“新术语;第133条有关案件分流的规定中,调解程序成为选择之一;第194条和195条将《人民调解法》中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与申请执行程序的规定吸收入法;司法解释中第225条新规定的庭前会议中“调解成为必经程序;甚至由中院管辖的公益诉讼都规定可适用调解结案。可以说,在中国社会转型和快速现代化过程中,有关调解的探索与争鸣不仅没有结束,对它进行重新解读和价值定位反而迫在眉睫。用法社会学的视角去探究调解这样一个被反复讨论过的问题,已有不少前人学者做过尝试,本文是在其成果基础上进一步的尝试与探索。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调解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其背后隐藏更多的是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乃至政治问题。本文以调解社会化的模式为论述中心,以调解社会化主体的历时发展为研究线索,试图对这一制度以“存在即合理的实用主义态度进行重新阐释,与其说是新视角,不如说是一种对我国司法实际状况的诚恳解读。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对应四章成文。第一部分为我国调解社会化的理论概述,在理论研究之前,首先对整个文章频繁使用的几个基本概念的内涵作出界定,并明确了本文的分析角度和逻辑起点。第一章详细阐释了我国传统调解社会化的概念,虽冠以传统中国的概念,但时间限于晚清,向前追溯最多止于明末,是在前人学者实证研究和田野调查基础上进一步的理论探索。具体内容又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了我国传统社会调解社会化模式。首先说明传统中国的“合和观念和“厌讼文化与司法实践存在着背离;在此基础上,以清末的“官批民调为代表,以官方“批词内容为考察对象,详细阐释了传统调解社会化的主体类型和案件类型,其中调解社会化的主体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和线索。第二节对传统调解社会化几类主体及其特征进行了论述,既分别对宗族、乡绅等作为调解社会化主体的社会组织或社会阶层各自的特征作出阐释,也对他们的重要共同特征予以概括,并廓清了他们在发挥社会功能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为下文进一步展开论述做好了理论铺垫也说明了实践价值。第二部分共两节,分别介绍了调解社会化主体的变迁过程与调解社会化模式在我国现代社会中的重现。第一节对几位前人学者的田野调查研究成果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了总结:传统的调解社会化主体经历了民国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农村集体化的改造以及改革开放,因城乡社会结构的嬗变和国家行政力量的不断渗透,原有的乡绅、保甲或中人逐渐消失,而宗族也因本身内聚力强弱不同而在不同程度上被正式的国家官僚科层取代。传统的社会矛盾以及传统调解社会化职能是否也随着这些团体和阶层的消失而消失是本文要探究的问题。第二节以上海市为例,着重分析了委托调解这一人民调解的形式,通过对委托调解立法的社会背景、立法时间、立法目的以及承担委托调解职能的两类主体——诉调对接中心与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属性和功能的分析,揭示出委托调解模式实际上是对传统调解社会化模式再次利用。最后,得出了现有的委托调解等社会化形式实际上是行政牺牲司法,并对本文中的调解社会化含义进行了界定。第三部分是为本文设定的现代调解社会化模式转型探索理论基础,内容又分为三节。第一节从“权利意味着成本和救济这一实用主义命题出发,对委托调解的性质和功能进行了剖析,指出委托调解的性质实际上是代替正式司法机关承担社会议价功能的临时措施。第二节通过对社会控制系统、非正式制度的问责机制及其必要条件的分析,指出当今中国社会信用系统和声誉机制的缺失是社会组织解纷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调解社会化的主要障碍之一,而这些社会“共同信念的形成依赖高度的社会专业分工和多层次的社会组织结构。第三节通过对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信任机制得以形成所依赖的系统符号的阐释,认为新的信任形式和声誉机制开始由信仰“人格抽象符号转向依赖“非人格的抽象符号;并指出这种非人格抽象符号的代表是“专家系统(但不限于也非充分条件),在此基础上,提出调解社会化新型主体形成与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环境条件包括重要的两点是政府信息公开和专家意见的形成与互动。第四章即最后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