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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长水
授予年度:200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但因立法规定过于笼统、抽象,缺乏操作性,司法实践中衡量应否逮捕的重点多是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对有无逮捕必要考虑有限,甚至被严重忽视,从而形成捕人过多,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甚少的现状。本文从对这种现状的反思入手,采用实证分析与类比的方法,剖析了该现状的负面效应及其产生的原因,阐述了无逮捕必要适用的价值、条件和原则,以期有益于实践运用和未来逮捕制度的完善。本文分为以下五部分: 第一部分,由逮捕数量巨大和无逮捕必要适用甚少的巨大反差,以及被逮捕嫌疑人中有相当数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现状检讨,说明了实践中未能正确把握逮捕必要性条件,对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控制过严。对因此带来的负面效应从个人、社会、国家三方面进行了反思。 第二部分,对高逮捕率与无逮捕必要的低适用率的原因,从理论、立法、司法及社会现实多层面进行了理论与实践的分析。 第三部分,对加强无逮捕必要适用的价值追求,从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多方位进行了论述。 第四部分,借鉴域外逮捕必要性方面的成功立法例,提出了改良我国立法缺陷的路径。并循此路径,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实践角度,重点阐述了无逮捕必要适用的形式条件、实体条件、排除条件和救济条件,以及应当全面把握,综合衡量;严格依法,有理有据;宽严相济,注重效果的原则。 第五部分,为保证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质量和诉讼效果,提出了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审查程序和外部跟踪监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