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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晓秋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技术标准是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制定其目的是为了让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市场准入条件,具备公共利益属性。专利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其实质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一种专有权利,是私权利的一种。专利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而技术标准则具有通用、成熟、无偿使用、广泛使用的特点。如今随着技术的发展,在高新技术领域制定技术标准时是没有现成的通用技术可以采集的,而高新技术的发明者和改进者都具有非常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技术成果几乎完全被专利权覆盖,所以标准化机构在这个领域内只能别无选择的与专利权人谈判,将专利技术采集为标准。同时专利权人也希望借助标准的力量推广其专利技术以谋取更大的利益。这样使得专利标准化、标准专利化的融合不断加深。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通信行业,通信的本质要求互联互通,必须在同一个标准下才有实现互通的可能,通信行业又是典型的高技术行业,由各种已经被申请了专利权保护的高新技术组成,这两大特点让通信行业成为了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的重灾区,据统计,现在市场上的一个智能手机如果完全单方面缴纳专利费,那么将占据其30%的成本。这对行业的发展又是极为不利的。新兴的企业多半选择大量侵权,以实现夹缝中的发展,但是随着TRIPS协定等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这类新兴企业极易遭受到海外知识产权诉讼,让其发展举步维艰。在专利和标准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相结合的大环境中,我国以行政为主导的标准制定和管理体系中,探寻如何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权限制措施以实现新的利益平衡。本文先解读了当今通信行业标准和专利融合的现状,指出标准化组织为了让其制定的标准具备更高的技术性更好的服务于公共利益,将高新技术广泛融入标准,形成了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权的形成是对原专利权的“合理延伸。权利人为了提高私权的“效率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以获得垄断利益,揭示了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的现实必要性;接下来从权力的产生、行使和救济的角度分析了现行的限制制度,提出了我国现行的制度还过于笼统、实用性不强亟待完善;然后从理论层面上分析了以权利自由论、反垄断论、利益平衡论为代表的现行主要标准必要专利限制理论,提出了现有理论多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土壤,形成了市场自治为主导的规制体系,这和我国以行政为主导标准管理体系差异较大,不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现状。最后对完善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制度的作出了思考,提出了我国制定限制制度的理论依据和三大原则,并按照三大原则提出了在完善立法、停止侵害救济措施的使用和许可制度实施中进行改进的建议。在通信行业这个标准和专利碰撞的最为激烈的行业中探索新的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制度是具有前瞻性的一项研究,我们基于我国国情和发展现状制定专利战略、探索限制制度以迎接专利标准化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