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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过失犯罪

论共同过失犯罪

作     者:赵慧英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平

授予年度:200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共同过失 犯罪构成 责任 

摘      要:传统的共同犯罪仅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共同过失犯罪的发案率越来越高,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共同过失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不是现在才有的,而是和共同故意犯罪一样早就存在的。将共同过失犯罪规定为共同犯罪,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正确解决司法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人刑事责任问题的需要。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有不同的主张。刑法理论上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定的肯定说三种观点。本文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入手,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例,从肯定共同过失犯罪的立场出发,分析了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必要性,并着重论述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及成立范围以及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承担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讨共同过失犯罪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及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论述了刑法理论上关于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定的肯定说三种主张。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刑事立法上有明确限定共同犯罪为共同故意犯罪的;有的国家和地区则在立法上未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但规定狭义共犯只能由故意构成;第三种立法例是未明确排斥共同过失犯罪;第四种则是在立法中已明确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 第二部分:从社会发展、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角度论述了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及范围。在介绍国内学者几种主要的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概念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看法。同时认为从司法实践出发,应严格限定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防止刑罚扩大化,将共同过失犯罪的范围限定在共同过失正犯上,不宜将共同过失犯罪扩大到过失教唆犯与过失帮助犯。 第四部分:从共同过失犯罪的共同注意义务、过失程度及过失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的大小方面论述了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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