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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汪青松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股东资格确认 裁判标准 实质要件标准 形式要件标准 工商登记
摘 要:在我国,股东资格确认司法适用标准不一的状况由来已久,至今没有统一的结论,其直接后果就是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不一。基于股东资格确认在公司纠纷中的基础性地位,这种裁判结果不一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就会被呈几何形地放大,影响深远。在此背景下,尽快完善股东资格确认司法裁判标准已成当务之急。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施行。本文以保护有限公司中相对人交易安全、维护商事活动中当事人经济效率为价值取向,以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规定为起点,以司法适用冲突为契机,试图遵循这样的思路:在实践基础上检讨股东资格确认存在的问题,明确标准不一之症结,对适用的标准以及标准中各个要件的效力进行论证,全面把握其内在运作机理,力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之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作出有益尝试。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安排如下: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制度框架。通过对公司法及其解释、各级法院指导性意见的分析,厘清现阶段我国股东资格确认法律规定的现状。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裁判中的主要问题。通过对200份样本判决文书进行归纳,发现以下主要问题。1.诉由定位疏漏明显,语言表述不甚规范。2.法律规定可行性不足与指导性意见统一性欠缺。3.法律适用差异较大,司法实践标准未定。主要存在(1)审判人员个人理解方面有差异;(2)实际操作方面法律条文的适用不精确;(3)股东资格特征与标准相混淆、标准不一的问题。对问题的及时发现以及原因的充分分析才会更客观的反思司法裁判标准。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裁判规则。实际审判中,程序规则主要涉及管辖、案由以及诉讼时效。实体规则主要包括实质规则与形式规则。实质规则主要是出资。形式规则主要是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实际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等内容。以实务为视角,对裁判规则的展开可以更好的找出标准完善的方法。四、股东资格确认裁判标准重构。本部分旨在对裁判规则进行合理分析的基础上为规范性路径的选择提供制度建议。主要内容包括实体方面涉及对内关系时践行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相结合原则,涉及对外关系时遵循形式标准原则,并明确工商登记的最高效力地位。在程序方面,对案件管辖、诉讼时效以及案由表述的规范化作出进一步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