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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程序的目的及其对立法与司法的影响

论我国破产程序的目的及其对立法与司法的影响

作     者:董德成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玉梅

授予年度:200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破产程序 立法和司法 市场经济秩序 破产立法 债权人会议 债务关系 

摘      要:目的指导实践,实践基于目的。破产程序也不外如此。本文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破产程序的目的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述,同时结合目的之层次对我国破产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论述。 第一部分是导论。 本部分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的方法介绍了破产的概念和含义、程序及破产程序的概念、目的、法律的目的以及破产程序目的的内涵。笔者认为各国法对“破产的定义大同小异,对法律目的的认识应当遵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并论述了在目前我国破产法律规范不统一、不完善的情况下明确破产程序的目的之必要性。 第二部分是我国现阶段破产程序的目的选择。 在本章中,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程序的直接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二、破产程序的进行更是以切实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共同目的;三、破产程序的最高目的则是保护社会整体长远利益。本文所论及的三个破产程序的目的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层次,依次具有服从与被服从、效力递增的顺位关系。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破产程序中现实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围绕如何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阐述了对破产立法、司法实践的一些建议。 对于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破产申请,法院基于以前的工作模式,很有可能不予受理或驳回该破产申请。笔者认为如此处理欠妥,会使破产 程序的进行流于形式,依照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法院应予受理,并依 职权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审查。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宣告破产后,债务豁兔原则对该债务人不再 适用,“司法人员不得拘泥于公司的人格障碍而应揭开公司的面纱,要求 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债权人负全部责任。 资源配置对破产程序的内在要求是不仅要实现概括的公平,更要兼 顾效率。笔者认为在破产案件立案受理阶段应当把效率作为首要的目的 追求,建议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或者破产合议庭,实行破产案件立审统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切实加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 张: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有提出破产异议的权利;二、债权 人对破产和解和整顿有认可权和拒绝权;三、破产清算过程中对破产应 收债权的处理应当采取合法、灵活的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破产法律规范中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的内容。鉴于环境保护责任的特 殊性,笔者建议破产立法中应当明确环境保护责任的顺位,并对企业被 依法宣告破产后环境保护责任的承接落实提出了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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