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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侯纯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电子证据 证据可采性 电子证据真实性 证据保全 审查判断
摘 要:在急剧增多的网络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关键作用日益凸显。但是具有虚拟性、无形性等特点的电子证据,往往因其极易删除和修改而使人对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心存疑虑。因此,如何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使其在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证据作用,就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即试图对如何通过程序保障电子的真实性作出有益的探索。 本文在深入分析电子证据真实性遭受质疑的原因的基础上,参照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规定,对如何在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质证、认证等环节从程序上保障其真实性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首先,在证据的收集环节,为了解决当事人证据收集不能及证明力较弱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的保全、公证机关的介入、网络服务商的协助等来保障取证环节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其次,质证过程中,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由专家辅助人就电子证据的专门技术问题为法官提供参考性意见。在这一环节,相关电子证据的取证人员要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最后,在认证程序中,由法官在遵循科学审查方法的基础上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送、存储及收集等过程进行严格的程序审查。通过这种严格的司法程序对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予以保障。 因此,通过完善法律程序以使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从而推动实体正义,提高诉讼效率,就是本文的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