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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条款的法理与表述

管理部门条款的法理与表述

作     者:么薇薇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风景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立法 立法技术 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条款 

摘      要: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之后,其终极目标的实现仍是要靠法律的施行,没有法律的具体实施,法律形同虚设,其目的难以实现。如让法律得以全面实施,自然需要有具体的实施主体,特别是法律的执行主体,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一部法律的主要实施主体,我国立法中称谓不尽相同,本文采用使用频率较高的说法,即管理部门。对于一部法律究竟由哪个主体来负责具体实施,我国的法律一般会有专门规定管理部门的条款,即管理部门条款。 并非所有法律中都会设置管理部门条款,一般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会单设条款规定管理部门,即便设有管理部门条款的法律,对该条款的规定也无一定格式。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部门之间职能交叉与管理空白等现象的发生极其普遍,自然会导致承担责任时相互推诿、有利益时相互争抢的恶性循环。当前,我国在立法的规范化方面,尚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一是法律起草规范方面尚无专门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规范方面,有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以及很少的具体性规定。而对法律文本的具体而全面的表述规范,则尚未作出规定。二是法案起草实践、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存在许多不统一、不一致的情况。三是立法的规范化具体研究成果较少,使得立法实践缺少必要的理论指导。所以说,管理部门条款的制定作为法律起草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立法技术的规范化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 本文从我国管理部门条款设置基本情况出发,通过对现行211部法律分析统计,得出管理部门条款在何种法律中予以设置、设置在什么位置、管理部门采用什么称谓、划分多少层级、权责范围如何以及管理部门条款都有怎么样的表述模式等规律性分析,然后根据管理部门条款设置目的、功能、作用等进行价值定位,并以价值定位来衡量我国的管理部门条款设置的优劣,总结出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最终针对这些问题与缺陷提出优化建议与措施,以期能够为我国立法工作更顺利地进行、立法技术的完善、立法质量的提高以及该项立法的实施效果与立法之初所设计的价值目标相符合贡献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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