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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变更中财产权益的保护

行政规划变更中财产权益的保护

作     者:高轲云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肖泽晟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行政规划 变更 信赖利益 财产权 

摘      要:行政规划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小到民众的出行便利,大到国家的安定和谐,行政规划的重要性日益明显。近年来许多与行政规划相关的群体性事件在媒体上得以披露。社会在关注行政规划本身的科学性、合法性并进一步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规划的同时,往往忽视了那些基于原规划而已经对其财产作出处分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文正是围绕行政规划变更过程中存在的对利害关系人带来财产权益损失等相关问题,并结合国内现状论述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途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在文章的开头,简单介绍了行政规划的概念和分类。文章的第二部分,借用司法案例,阐明了当前对行政规划变更中利害关系人保护的现状以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文章的第三部分,解释了在行政规划变更中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益保护出现诸多问题的原因,即这是由规划本身特点决定的,然后介绍了国内外对行政规划特点的认识,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行政规划具有政策性和动态性的特点。所谓政策性即行政规划往往是政府政策的体现,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政理念和政策导向。也正是因为其政策性的属性导致了行政规划动态性的特点。动态性的特点加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伴随着人民认识水平的提高,规划具有较强的变动性也就显得比较合理。然而,规划具有较强的变动性并不意味着行政规划可以任意的变更。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中,首先基于程序上权力制衡的考量与实体上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论证了对行政规划变更中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益加以保护的必要性。然后,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提出了两个原则。第一,关系人对行政规划享有权益,这里面的权益既包括法律规定的财产权、知情权,也包括了期待利益;第二,关系人受损害的财产权益与行政规划变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里,采用了“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文章的第五部分,分别从程序规制与实体规制以及扩大司法救济范围上,阐述了对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途径。首先在程序上,由于利害关系人往往难以预料到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规划变更理由说明和送达利害关系人的制度。这种制度是为了确保让利害关系人对自身的权益状况有足够的了解,从而更积极地参与行政规划变更的听证以及其他程序中去。在完善听证制度中,文章提出了完善听证的组织以及听证规则的建议。在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中,强调了在变更程序中的“专家应该区别于原规划中的“专家,并提出了专家的资格条件以及确保专家公正论证的相关建议。在实体规制上,提出了对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存续保护以及财产保护的方式。其中在财产保护中,着重阐述了行政补偿机制,包括了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补偿原则等内容,提出了利害关系人协商制度以及非金钱行政补偿方式。在扩大司法救济范围上,笔者提出了将某些强制性行政规划比如控制性详细规划归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从而可以扩大利害关系人在司法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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