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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周隆基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在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人民政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监督,自觉配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民主是法治的基石,法治是民主的保障。而立法无疑是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的基本途径。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系中,行政立法无疑是数量最多,内容最丰富、范围最广泛、适用频率最高的立法种类。行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水平,决定了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法律效果。目前来看,我国行政立法的质量参差不齐,给执法、司法等领域都带来了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要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强化对行政立法权的监督,必须发挥民主参与的积极性。民主参与一方面有助于通过充分的立法协商,兼顾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提升行政立法的文本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发挥社会公众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督促行政立法权务必在合法程序内行使。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在我国已经是社会共识,但是要想将共识转变成现实,仍然需要更加细致科学的制度从参与主体、参与范围、参与程序、参与效力、参与限度等多个方面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真正发挥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所以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深入研究十分必要。首先,本文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内涵和特征进行界定,深入分析其理论基础和价值考量。其次,通过对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实践进行研究和归纳,总结出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动议权缺乏,时效性欠缺,听证制度不健全,追责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再次,对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外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现状进行梳理和评析,从中总结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应法制化和制度化,参与方式应多样化、参与主体广泛化,并健全配套制度的启示。最后,针对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