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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俸芳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摘 要:自从2006年我国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以来,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会计准则始终没有发生重大改变,在准则实施的十几年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用于出租或持有并准备增值的房地产纳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然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及相关准则在投资性房地产确认、计量及披露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本文主要针对以上三方面展开探讨。首先,在确认方面,本文提出租入后再次租出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持有并准备增值的建筑物的确认、对持有并准备增值的理解以及尚未确定用途的土地的确认问题等,通过对各国准则的对比、对问题的再思考等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其次,在计量方面,本文对仅能使用同一模式对企业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这一规定提出了质疑,通过各国准则的对比分析等方式,指出应当区分投资性房地产的持有目的,对于不同的持有目的采取不同的后续计量方式,另外,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时应当区分处置的方式,将处置损益分别进行归类;最后,在披露方面,本文通过对比各国披露准则的差异,并收集整理了我国上市公司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数据,总结出我国上市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现状,对目前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文通过规范性研究的方法,并结合相关数据,提出在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方面,应将融资租入的房地产、持有并准备增值的建筑物纳入确认范围,将尚未确定用途的土地排除在确认范围之外;在计量方面,允许双重计量模式的选择,且用于出租的房地产应采取成本模式、用于持有并准备增值的房地产应采取公允价值模式,相关处置损益根据不同情况计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等;在披露方面,应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持有目的和持有并准备增值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