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行政许可第三人的权利保护 收藏
论行政许可第三人的权利保护

论行政许可第三人的权利保护

作     者:李坤英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元起

授予年度:200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行政许可第三人 权利保护 法律法规 赔偿责任 

摘      要:行政许可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是行政许可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被漠视、被侵犯的例子比比皆是。这些现象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在于行政许可制度的不完善。这些不完善在保护行政许可第三人的权利上,最主要体现为权利保护的界定不明确,行政机关不依法保护,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本论文是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探讨的一个尝试。\n 论文共分五章。\n 第一章是提出问题。本章内容是对行政许可第三人的出现、行政许可第三人的概念、行政许可第三人保护的现状以及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阐释。有行政许可第三人出现的行政许可,如影响邻居采光权的建筑许可,被日本行政法学家盐野宏称为复效性行政许可。在这类许可中,行政机关必须顾及行政许可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行政许可第三人的出现是必然的。然后论述了在我国采用行政许可第三人称呼的科学性,并对行政许可第三人概念进行了科学的界定。为了保护行政许可第三人的权利,国外在法律上确立了行政许可第三人的独立地位,即不同于申请人、行政机关的独立地位,而这一方面,我国在实践上已经有所承认,如采光权的判决,但是还不完善。本章的最后,从权利与权力的辩证统一角度和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角度分别论述了在我国对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n 第二章主要是分析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基础。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界定需要理论基础和宪法基础。理论基础解决的是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合理性问题;宪法基础解决的是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合法性问题。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作为具体的权利,是由应然权利的可能性转化而来的,并又具有法定性。因此,行政许可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必须具有合理性基础与合法性基础。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保护的利益理论和事实上的利益保护理论。这两个理论实质上是一致的。行政许可第三人的法定权利的宪法基础包括自由权、受益权、受平等对待权、程序权、救济权。\n 第三章是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原则。由于本文的定位是在行政法的范畴内研究行政许可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因此,对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原则,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原则。另外,在行政许可中,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被侵犯,主要就是行政许可机关在行政许可裁量时,没有顾及到行政许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据德国的理论和实践,行政许可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应该依据裁量压缩至零原则。行政许可机关的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对于行政许可第三人来说,行政许可机关的行政行为也有作为和不作为,裁量压缩至零原则在行政许可机关的作为上体现为整体利益责任原则;在行政许可机关的不作为上体现为危险管理责任原则,但是,行政许可机关在履行整体利益责任原则和危险管理责任原则时,还应该受信赖保护原则的制约。\n 第四章是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行政程序制度。对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行政程序制度具体为公开申请书制度,听取第三人意见制度,听证制度、提出预防性诉讼。这些程序性制度对于行政许可机关来讲是其义务,对于行政许可第三人来讲是其程序权利。这些程序性制度一方面可以避免救济的事后性;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侵害的不可救济性。因此,程序性权利对行政许可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是非常必要的。\n 第五章是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救济问题。本章没有系统的介绍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救济制度,一方面是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救济制度与申请人的救济制度大部分相同;二是突出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救济制度中特殊性。因此,主要探讨了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救济制度中的三个问题:第一是分散的微弱多数的行政许可第三人的主体问题;第二就是对行政许可第三人赔偿的主体问题;第三是对行政许可第三人补偿的主体及标准问题。\n 分散的微弱多数的行政许可第三人救济主体一直在公共利益的框架内被行政许可机关保护,没有成为一个单独的主体。在行政复议中,这个问题与行政许可中的处于危险管理状态的消费者问题相同,允许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人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参与行政许可。在行政诉讼中,分散的微弱多数的主体表现为公益诉讼的原告问题。\n 行政许可是一种受益行为,自然受益人应该是申请人,又由于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性,因此,行政许可第三人的赔偿和补偿应该由国家和申请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和补偿主体是申请人和国家。\n 行政许可第三人的补偿主体与赔偿主体相同,但是结合具体情况,行政许可第三人的补偿主体又不同于赔偿主体。一般情形下,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特定情形下,如受益人申请的征地补偿就应该由受益人进行补偿,但是在该受益人没有能力的情况下,国家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行政补偿标准可参照行政赔偿的标准,以补偿相对人的实际损失为原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