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司法适用问题探究 收藏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司法适用问题探究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司法适用问题探究

作     者:杜友震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小宁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摘      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首次规定于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应对互联网时代愈加多发的信息网络安全犯罪,通过建立政府—网络平台共治的治理模式,倒逼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觉的履行管理义务、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生态环境。但是在实践中本罪难以适用,有沦为“僵尸罪的风险。究其原因,在于本罪的犯罪构成模糊不清,存在较大争议。2019年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对本罪存在的诸多争议问题作出了解释和说明,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内涵界定的规定和解释依旧模糊不清,本罪的罪过形式仍未得以明确,本罪的客观方面中仍存在关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边界、行政程序前置的必要性等问题的争议。对此,本文分四部分对本罪司法适用中的争议问题进行探讨。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问题。基于法律前瞻性和稳定性的综合考量,将本罪的实施主体界定为利用互联网系统直接向用户提供信息资料或为获取信息资料的目的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同时对网络提供服务者进行类型化分类,将其分为提供网络内容、存储、接入和缓存服务的四类。本文第二部分着重探讨本罪客观方面的相关问题。首先,本部分着重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边界进行讨论,明确本罪中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只应来源于法律与行政法规,同时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的基础上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行分类,将其分为网络内容管理义务、网络安全保障义务、技术支持与协助义务三大类,并从这三类主要义务入手明确区分不同种类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需负担的义务。其次,针对行政程序前置带来的行政机关负担过重、刑事责任启动完全排他的问题,建议在本罪罪状中删除“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表述,赋予普通用户与行政机关大致相同的“监督权利。最后,该部分对“用户信息进行梳理,明确其涵盖范围和具体内容。本文第三部分着重对本罪罪过形式进行探讨。在对关于本罪罪过形式的五种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明确故意应当是本罪的罪过形式。并从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区别以及与本罪犯罪构成相统一两方面对本罪的罪过形式进行证成。本文第四部分主要对本罪刑事合规的构建提出建议。本罪开启了网络空间国家与企业共治的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暗合了刑事合规的理念,有利于维护信息网络安全、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但是本罪并不是完全的刑事合规制度,仍需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顺畅的投诉管理机制和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司法机关确立“检察建议和“附条件不起诉等激励模式,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司法机关两方面入手,通过本罪探索在我国建立刑事合规制度的具体实施路径。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