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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侵财犯罪的司法认定

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侵财犯罪的司法认定

作     者:董家含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侯艳芳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第三方支付 信用卡支付 法益侵害 冒用行为 

摘      要:新兴科技的兴起总体而言助推我国经济发展,便利人民安居乐业。聚焦于经济领域,越来越多的支付模式应运而生,方便人们交易、消费的同时也滋生了诸多新型侵财犯罪,本文以实践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侵财犯罪为研究重点,讨论该类侵财犯罪的细分类型及其司法定性,希望能够通过本文的探讨给今后类似案件的司法处理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概念的界定是正确认识事物的前提,理清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侵财犯罪的基本问题至关重要。首先从狭义范畴认定了本文的第三方支付,介绍其概念及实质特征;其次从行为角度出发界定“冒用型侵财犯罪,概括出“冒用型侵财犯罪的司法现状;再次,根据钱款来源的不同,对“冒用型侵财犯罪进行一定的类型划分与透视,包括余额型、涉卡型和信贷型三类具体侵财犯罪。第三方支付涉及主体多且复杂,并且其中牵涉商业银行这一特殊机构,因此实践中第三方支付与信用卡支付的关系扑朔迷离。本章主要分析两个问题:第一,解决第三方支付的边界划定,在此明确第三方平台属于非金融服务中介后,对第三方支付与信用卡支付两种模式进行对比分析,明确两者的实践界限。第二,厘清不同“冒用类型案件中涉及到的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下的钱款脱离实体介质转换为无形的电子资金且在多方主体之间流转,因此侵财犯罪法益不再仅局限于实体物的所有权,而是应当承认将“合法占有纳入侵财犯罪法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钱款的性质以及占有归属状态,第三方支付下钱款的性质应视为数字化财物,不同“冒用行为下的钱款占有主体各不相同,根据上述分析做出“冒用型犯罪法益侵害的准确判断。行为人的冒用行为是司法认定的重要依据,首先要明确“冒用行为是一种骗取行为而非窃取行为;其次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等的智能设备能否被骗,只有智能设备能够被骗才能有成立诈骗类罪的可能;再次,结合上文对钱款占有主体的分析,进而讨论钱款占有主体对财物是否具有处分权,这是认定构成诈骗类罪的关键因素。结合上文分析对各类“冒用型犯罪案件展开适用罪名的讨论。其中,通过否认“冒用的秘密性和主动性且判断钱款占有主体的意识错误和处分行为,将“余额型案件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较为合理;银行的金融管理秩序被侵犯以及冒用人主动选择非法占有银行卡内钱款充分表明了“涉卡型案件应当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信贷型案件中,通过分析小额信贷公司的非金融性质且信用产品与信用卡相差甚远的情形,将其按照一般诈骗罪定罪处罚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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