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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徐钝;邹小新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区域行政协助 区域协调发展 行政方式 责任认定 监督机制
摘 要: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已走过40个年头,形成了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经济合作区。近年来,随着生产要素跨区域流动成为常态,跨区域政务也日渐增多,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下,建立并且完善区域行政协助制度成为行政机关适应环境改变,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供制度保障的当务之急。区域行政协助制度是对整合碎片化的行政资源、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壁垒、提高区域整体行政效率有着积极作用,是缓解当前行政职权日渐专业化和区域化与跨区域政务增多之间矛盾的新型有效行政机制之一。但是,区域行政协助的相关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关于区域行政协助的概念、特征以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学界众说纷纭。在制度构建方面,受困于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通过地方政府设立规章方式进行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探索,存在可操作性不强、效力层级不高的问题,且按照“试验立法权逐级下放的原则,地方政府是否为行政程序立法的适格主体也有待商榷。另外,区域行政协助不同于传统行政方式,其责任界定较为困难,行政相对人在寻求司法救济时会因混淆归责对象而浪费司法救济机会。面对上述问题,亟需从多元角度进行解决。首先,应当推进区域行政协助程序标准化,通过制定中央层面的行政程序法为区域行政协助提供一般性的程序遵循,规范区域行政协助的适用条件、审核程序与执行程序,避免重复立法所带来的适用混乱与操作不规范,明确各阶段责任承担主体;其次,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身与广大人民群众各自的优势对区域行政协助进行有效监督,探索契合区域行政协助制度的独特监督机制,减少或者避免区域行政协助不当实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最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救济途径,保障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因区域行政协助而受到的损害得到及时有效救济,从而确保区域行政协助制度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