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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单位:青岛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赵玉增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数据主权 数据跨境流动 数据域外管辖权GDPR 《云法案》
摘 要:数据已成为各国的核心财富,不仅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也在法治建设中占据着关键地位。随着数字化经济时代的到来,欧洲和美国等国家纷纷竞相争夺全球数字管理的主导地位,并通过扩大数据域外管辖权来实现这一目标。然而,这种单边扩张的行为不仅挑战了国际法律原则,也对各国的数据主权和网络安全造成损害,进而限制了本国企业的国际发展步伐。 面对严峻的跨国数据威胁,各国必须认识到平衡数据主权和数据流转之间以及各国数据跨境流动的管辖权冲突风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限定域外立法管辖的范围,明确数据主权边界,重塑数据主权和数据属地管辖规则,通过完善出境渠道和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来平衡主权与流动。同时,强调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加强国际合作,包括尊重数据主权、构建跨境执法机制以及应对长臂管辖等。同时,也需要积极支持多边主义,参与国际信息管理的法规制定,以提高本国在全球舞台上的影响力,并引导国际数字化发展的趋势。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加强全球各方的交流互动,推动建立网络世界共同体。通过合作与协商,有效地应对数字化时代带来的挑战,确保数据的安全流通,促进全球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从剖析数据主权与传统主权之间的冲突以及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各国域外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出发,以数据域外管辖权限标准为线索,对欧盟和美国的域外管辖模式进行对比,探索适应国际数字经济发展的域外管辖方式。共分为5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综合阐述本篇文章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对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国内外研究理论进行梳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和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为数据域外管辖概述,在这部分内容中详细的阐述了数据主权相较于传统主权的本质区别以及二者冲突的根本原因,介绍了数据主权在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含义,以及提出了数据主权边界概念,以此界定数据主权内涵的“对内和“对外,介绍了数据在跨境流动过程中出现管辖权冲突的体现,指出管辖权冲突的原因来自于各国立法模式的差异、域外法权制约共识的松动和数据执法的“长臂化。 第三部分为中国数据跨境流动立法的现状,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中国近年来颁布施行的数据安全相关法律进行归纳,总结出蕴含在这些规则背后的单独同意制度和告知同意原则,间接的表明了中国在全球数字治理中的价值倾向。最后本章系统的提出了中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在应对跨境流动常态化时的不足以及立法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对策。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比当今世界范围内,对数据安全保护和跨境数据管辖影响最大的两部法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和《海外数据使用澄清法案》(以下简称CLOUD法案)探寻二者的立法价值导向。 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数据域外管辖机制的优化和探索,从优化管辖权冲突、平衡数据主权与数据流动的冲突出发,限定域外立法管辖范围、构建多维度跨境执法机制以及重塑数据属地管辖规则。完善出境渠道和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来平衡主权与流动,加快数据主权重塑。同时,强调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加强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