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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金鑫;沈晓林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604[法学-侦查学] 03[法学] 08[工学] 0838[工学-公安技术]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司法鉴定 “两结合”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管理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
摘 要:司法鉴定“两结合管理制度是指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性和专业性的双重属性,这决定了“两结合管理制度实行的必要性。近年来,司法鉴定协会作为行业管理主体在行业自律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管理主体,在司法鉴定管理过程中依旧占据绝对地位。 “两结合管理制度缺乏明确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二者不协调。“两结合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施行,关键在于分权,让行政归行政,行业归行业,明确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各自的职责,理顺二者之间的权限。权限划分需要对应到管理的各个阶段,按照鉴定执业活动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准入、执业、实施和监督四个部分。从这四个阶段对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应剖析各阶段的发展情况和现存问题。在鉴定准入阶段,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准入标准仍不科学,形式化审查问题仍然存在,无法提高准入门槛。在鉴定执行方面,固定验证频次和公开验证模式使能力验证流于形式,教育培训分类过于简单、规定过于原则使其未真正落实,加之鉴定人权益维护处于初级阶段,整体呈现落后状态。在鉴定实施阶段,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标准仍未建立,造成了适用的混乱局面;团体标准审核不严,使得标准冗余;部分综合实力较高的鉴定机构为了在鉴定领域保持领先地位,自制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标准,但囿于标准层级无法合理应用,对技术升级造成了很大阻碍。在鉴定监督方面,行政部门和协会的监督均不到位,常态化监督未落实,投诉处理无实效且处罚标准过高均增大了监管难度。 国外鉴定行业历史悠久,鉴定结合管理制度已然在不断修正中趋于成熟,对中国“两结合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早期,英美法系的鉴定管理制度侧重于行业管理,大陆法系则行政管理色彩更为突出。随着全球化发展,各个国家对本国鉴定制度进行反思和借鉴,英美法系逐渐加大了行政管理,而大陆法系则逐渐开始重视行业管理,不同法系国家在鉴定管理方面逐渐融合甚至趋于一致,结合管理的方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依据我国鉴定行业的具体实践,完善司法鉴定“两结合管理制度,首先需要建立全国性司法鉴定协会作为行业管理的先导,完善质量管理部、会员权益部、期刊部、教育培训部、标准与规范部、纪律与投诉部、信息管理部、行业发展规划部八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建置。对应在司法鉴定的各个阶段,就是在鉴定准入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建立高适配度的专业名录、提高准入道德标准及规则意识要求;协会组织资格考试,全面审查申请人的综合素质。通过考核者由协会报送至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名册、公告并发放资格证书。在鉴定执业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动态费用增长机制的前提下,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采用无固定频次、隐蔽式能力验证方式,并可授权鉴定协会对笔迹、痕迹等主要依靠经验的鉴定活动开展能力验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培训大纲,协会细化培训内容及考核方式;此外,协会应完善奖励机制广泛吸收会员,并且不断拓展管理和维护会员权利的职能。在鉴定实施方面,加快建设国家司法鉴定标准化委员会,建立严格意义上的统一标准;完善标准评价机制,由协会负责审核行业标准、认定机构标准,发放相应证书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在鉴定监督方面,“两结合共同建设覆盖全国的分级管理、分类指导智慧鉴定管理平台,加强常态化管理;协会细化投诉处理、听证、复审等程序,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时限和要求,依据调查结果实施惩戒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行政处罚应将结果型处罚修正为过程型处罚,“严重后果作为加重情节,同时,丰富行业惩戒方式,做好行业惩戒与行政处罚间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