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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标准编号:GB 16410-1996
提出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广东省石油气用具发展有限公司
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广东省石油气用具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发布日期:1996年
实施日期:19970301
页 码:23P.;A4(仅供参考)页
中国标准分类号:Q82
国际标准分类号:97_040_20
摘 要:本标准规定了家庭用燃气灶具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其中包括: a. 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23kW(4500kcal/h)的灶。 b. 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82kW(5000kcal/h)的烤箱和烘烤器。 c. 标准额定热流量符合a、b规定的烤箱灶。 d. 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在4L以下,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4.19kW(3600kcal/h)的饭锅。 使用非城市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