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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标准编号:GB 50736-2012(条文说明)
提出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同济大学;天津大学;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同济大学;天津大学;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发布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同济大学;天津大学;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2年
实施日期:20121001
页 码:232P.;B5(仅供参考)页
中国标准分类号:P46
摘 要: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用建筑,其中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科教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交通邮电建筑、文体集会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等。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其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均应符合本规范各相关规定。民用建筑空调系统包括舒适性空调系统和工艺性空调系统两种。舒适性空调系统指以室内人员为服务对象,目的是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或生活环境,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或维持良好的健康水平的空调系统。工艺性空调系统指以满足工艺要求为主,室内人员舒适感为辅的空调系统。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是针对某些特殊要求、特殊作法或特殊防护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本规范的全部内容都不适用于这些建筑物的设计,一些通用性的条文,应参照执行。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的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