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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标准编号:GB 50011-2001
提出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建筑建筑设计院;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建筑建筑设计院;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发布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建筑建筑设计院;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发布日期:2001年
实施日期:20020101
页 码:337P.;B5(仅供参考)页
中国标准分类号:P15
国际标准分类号:91_120_25
摘 要: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