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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颁布部门: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1229
实施日期:19990201
时 效 性: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摘 要: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5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 1998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公安、工商、文化、卫生、建设、建工、房管、规划、环保、园林、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并同步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严格管理,教育其文明执法。 第七条 提倡、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益活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形,对影响市容的临街、临河破残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条 临街、临河建筑物外墙污染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 第十一条 市区道路两侧临街阳台、窗户的外侧,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楼(房)顶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二条 灯饰、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市容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地名牌、路标、牌匾、画廊、橱窗等,应当整洁美观,用字规范准确。 大型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画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道路附着物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张挂、张贴。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六条 市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色调、造型应当与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禁止随意损毁或者占用。栽培、整修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杂物,责任单位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应当经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堆放、搭建。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临街工地应当封闭作业;施工工地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污染路面;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修复场地。 第二十条 运料、运渣车辆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准运证,并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进入市区的交通运输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外形完好,容貌整洁,不得沿途抛撒滴漏。 第二十一条 设立车辆清洗站(点)从事车辆清洗业务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等公共场地乱搭亭棚、摆摊设点,影响市容。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