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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颁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0831

实施日期:19960831

时 效 性: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摘      要: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6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加强应用研究并重视基础研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科教兴市战略。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科技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科技进步工作。 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共同推进本市的科技进步工作。 第五条 科技工作者应遵守职业道德,大力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科技水平。 全社会都应当增强科技意识,尊重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 各级人民政府应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 第二章 科技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的科技进步发展战略,制定科技进步中、长期规划。 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进步中、长期规划要求,制订年度科技开发计划与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选择对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社会公益研究项目、科技推广应用项目,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抓好农业适用先进技术的研究及其相关技术配套工作,大力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发展高产、优质、高效、低耗的现代化农业;保障和改善农业科技进步的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健全农业科技推广网络,鼓励各类科技推广组织和个人依法进行农业技术承包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建立和健全农科教、科工(农)贸一体化的全程服务体系;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群众性科技推广服务组织。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特点,在科技投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人才培养、提高职工素质和技术标准、质量指标等方面制订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发展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 企业应充分发挥内部科协和工会、职工技协等群众性科技组织的作用,积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企业应组织和支持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各类提高技能素质和技术水平的群众性科技活动,推进职工科技素质和技能水平的提高。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应健全和完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负责企业科技开发工作的组织、科技开发经费的安排使用、科技工作的管理、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的晋升考核。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所需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措施,优化城建配套设施,充分发挥在本市的科技、人才优势和区位优势,加速培育上规模、上档次的高新技术企业,提高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扩大出口,推动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与境外的科技界开展合作和举办科技研讨会、展示会、展览会等活动。 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需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并需经过专门机构咨询论证。企业应主动寻求与科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创办或联办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开发机构也应积极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坚持引进和自我开发并重的方针,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逐步建立新兴支柱产业。 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大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各县(市)、区也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市科委会同市经委、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对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申报工作,并按规定报省有关部门认定。经认定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章 科技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科技经费,其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市级科技三项经费应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的百分之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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