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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发文文号:劳动发训字第1040511854号
发布日期:20021230
实施日期:10000000
摘 要: 第 1 条 本办法依就业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之职业训练对象(以下简称参训学员)如下: 一、曾参加就业保险之失业者(以下简称失业者)。 二、在职之被保险人。 第 3 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委任所属机关(构)或委托相关机关(构)、学校、团体 、法人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训练单位)办理职业训练。 中央主管机关得对训练单位或参训学员予以补助。 第 4 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邀请专家学者、机关代表组成审核小组,其任务如下: 一、规划调整职业训练职类。 二、职业训练经费核定。 三、审查职业训练计画。 四、职业训练绩效考核。 第 5 条 依本办法得办理之职类如下: 一、水产养殖及其他农艺园艺类。 二、土石采取及其他金属采取类。 三、食品、纺织加工、金属加工、电子、通信及其他制造类。 四、电路装修、冷冻空调工程及其他营造类。 五、餐饮管理及其他饭店餐饮类。 六、汽车驾驶及其他运输类。 七、国际金融投资及其他金融保险类。 八、电脑系统设计、资料处理、管理顾问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类。 九、照顾服务及其他福利服务类。 十、汽车修护、污染防治、美容美发及其他服务类。 十一、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视产业发展及就业市场情况公告之职类。 第 6 条 依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提拨之经费,运用范围如下: 一、职业训练实施所需之下列费用: (一)失业者参训期间劳工保险费。 (二)结训学员推介就业之服务费。 (三)材料费。 (四)教材费。 (五)撰稿费。 (六)学杂费。 (七)场地费。 (八)宣导费。 (九)教师钟点费。 (十)教师交通费。 (十一)行政作业费。 (十二)设备维护费。 (十三)工作人员费。 (十四)文具用品费。 (十五)其他费用。 二、办理职业训练品质管控及评核费用。 三、参训学员参加民间自办之职业训练费用。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专案核定之费用。 第 7 条 训练单位申请委托费用或补助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 一、立案证明文件或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二、组织章程影本(无则免附)。 三、职业训练计画书。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文件。 同一训练计画向不同政府机关提出申请补助者,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 各机关申请之项目、金额。 第 8 条 参训学员申请补助者,应经由训练单位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 : 一、结训证书或学分证明影本。 二、缴费收据正本。 三、补助申请书正本。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文件。 下列参训学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