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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颁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00
实施日期:2013080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摘 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8号),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不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将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同步纳入产业发展规划,增加就业容量。 (二)充分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突出贡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和“大学生村医等基层项目,规范岗位管理,健全保障机制,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加大财政投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一)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将有就业意愿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一对一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为其提供就业机会或参加培训、见习的机会,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都能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新增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 (三)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创办者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可采取定额补助的办法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租用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1500元;租用面积在50-100(含)平方米的,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2000元;租用面积在100-150(含)平方米的,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2500元;租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3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创业补助申领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有关规定执行。将符合条件的网络创业人员和网络创业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四)帮助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帮助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五)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