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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发文文号:陕教政32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918
实施日期:20140918
时 效 性:有效
效力级别:0
摘 要: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宝鸡文理学院章程》的通知 (陕教政〔2014〕32号) 宝鸡文理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院报送我厅核准的《宝鸡文理学院章程》,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请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施行。 联系人:王洪飞 电 话:029-88668805 陕西省教育厅 2014年9月18日 宝鸡文理学院章程 序言 宝鸡文理学院前身为1958年创办的宝鸡大学(本科),1963年因国家经济困难停办,1975年在此基础上成立陕西师范大学宝鸡分校,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宝鸡师范学院,1992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与1984年新设立的宝鸡大学合并,更名为宝鸡文理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法律地位,使学校活动有章可循,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实现办学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宝鸡文理学院,简称“宝文理;英文名称“Baoj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缩写“BUAS。 第三条 学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隶属于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四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宝光路44号,学校互联网域名为http://***/。 学校现设有两个校区:宝鸡市高新大道1号和宝鸡市宝光路44号。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布局。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七条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师资建设为重点;以提高质量求生存,以提升层次求发展,以鲜明特色求地位,以服务地方求支持。努力建设成为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省内外同类院校一流水平的大学。 第八条 学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学科兴校,文化铸校;强化内涵,突出特色;开放办学,服务地方。 第九条 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类型定位--以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建设具有鲜明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培养“品德优、基础实、能力强、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宝鸡、服务陕西、面向西部、辐射全国。 第十条 学校办学模式: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发展研究生教育,稳定继续教育,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一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调整学科布局及专业设置,并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强化工科教育特色,优化教师教育特色,突出以周秦伦理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育人特色,培育以“艰苦奋斗、励精图治,开拓创新、敢为人先,立心立命、勇于担当的宝文理大学精神为核心的大学文化特色,打造特色品牌,增强学校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大学文化发展规律,深入挖掘文化资源,弘扬优良办学传统,提炼大学文化精神,形成“团结、敬业、勤奋、创新的校风、“崇严、重导、求精、探新的教风和“学勤、行思、尚真、务实的学风,建设“探索真理,引领社会;崇德尚礼,和谐包容;以人为本,开放创新的大学文化。 第十四条 学校校训:博文、明理、厚德、尚能。 第二章 学校与政府、社会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改革发展,依法监督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五)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三)维护学校利益; (四)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四)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